close
及格標準:

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9條規定,本考試及格方式,採科別及格制。

前項科別及格制,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,以各滿60分為及格,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3年;其未及格之科目,得於連續3年內繼續補考之,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,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。

應試科目:

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,本考試應試科目:

1.建築計畫與設計。

2.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。

3.營建法規與實務。

4.建築結構。

5.建築構造與施工。

6.建築環境控制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alns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